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
  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及解析
  答案:B
  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本题B选项正确。
  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要求甲支付
  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为甲有过失,没有发生严格意义上的风险。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因为甲乙是个人合伙,因此,甲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答案: C
  解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对于神牛公司尚未支付的50万,受赠人有权利请求其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S省红十字会和神牛公司,所以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答案C是正确的。
  6.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 C
  解析:本题公布的答案是C,但是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为B.
  首先,本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虽然甲有主观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但是,甲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他的不知情的儿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但是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
  另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根据此规定可知,无论从生效条件未生效或是从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无效来看,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生效,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
  7.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答案: D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8.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
  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
  11.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
  12.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A和B的说法错误;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D错误。
  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14.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15.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答案: 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张某无论是整容与表演都是使用的是自己的肖像,而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使用赵某的肖像,因此,不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此,AB项错误,不选;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张某在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时,并未使用赵某的名义,也并未对赵某在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造成侵害,因此,也不构成侵犯赵某名誉权,C项错误,不选。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因为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大华商场是广告牌的所有者,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大华商场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本题C的说法正确。
  17.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答案: 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王某婚前以个人名义向飞跃公司借款,但是因为该婚前负债主要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此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另外,由于飞跃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其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是独立完全的民事主体,因此应该直接以飞跃公司的名义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本题正确答案是D。
  18.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答案: D
  解析:《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由此本题中D是正确的。
  19.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所以本题中因为甲乙行使的不是转让权,而是许可使用权,丙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乙行使,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20.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在本题中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其著作权从2006年8月4日就产生了,A的说法错误,当选。《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B的说法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题C的说法正确,不当选;第45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D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21.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
  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
  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
  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甲从书画市场上合法购入乙的摄影作品《鸟巢》的所有权,因此,甲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因此,A项错误,不选;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的行为构成剽窃,因此,B项正确,当选;《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而且乙已经将作品发表并出售,因此,丙不可能再侵犯乙的发表权了,C项错误,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丁应该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是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不选。
  22.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
  B.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
  C.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D.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答案: C
  解析:《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C。
  23.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
  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答案:A
  解析:《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所以本题中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答案A正确。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此,D错误,不当选。
  24.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b+c+d共四项。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
  A.b+c+d
  B.a+b+c
  C.a+b+d+e
  D.a+b+c+d+e
  答案: D
  解析:《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由此,乙公司的技术要达到侵犯甲公司专利的程序,必须具备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本题中正确答案是D.
  25.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甲虽然从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但是对于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是正确的。
  26.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 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27.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无需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B.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
  C.甲无需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
  D.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
  答案:A
  解析:《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本题中,因为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所以车辆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答案A是正确的。
  28.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承担汇票责任,答案A是正确的。
  29.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
  答案: D
  解析:凡是为公司成立事宜而发生的费用,都是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本题中,蒋某、李某和钟某为公司设立而发生的宴请费用、验资费用或者调研费用,都是为了公司的设立而承担的,因此应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对于缪某扔烟头的行为,因为是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跟公司无关,因此应该由其个人承担。本题正确答案是D。
  30.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答案: D
  解析:《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即,只有股东会有权决定是否可以由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经理没有这项职权。本题正确答案是D。
  31.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是正确的。
  32.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本题中,只有甲和乙所持的股东表决权为百分之十以上,只有甲和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正确答案是B.
  33.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对于免责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由加害人来承担的,而对于排污的事实和受损的事实,则应该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
  34.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 D
  解析:《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
  35.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6.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B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A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B.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C.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答案: D
  解析:《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37.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
  答案: C
  解析:本题中,张某和孙某之间的欠款纠纷与孙某因盗窃被拘留没有关系,所以二者分别审理,本题正确答案是C。
  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答案: 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人民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事项,不能作出裁判,这是司法被动性、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本题中,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利息问题进行裁判,实际上是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正确答案是B。
  39.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北极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南沙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B.南沙公司应与北极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才可以申请仲裁
  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复仲裁程序
  答案:A
  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40.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B.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 D
  解析:根据《民诉》第140条,诉讼中止,应该是用“裁定”,而不是“决定”,所以A错误。根据《民诉》第132条,B的确应该延期审理,但是法院应该用“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审理,B错误;对于合并问题,《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此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当选。
  41.某仲裁委员会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一案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对裁决持有异议。关于此仲裁裁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仲裁委员会可以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重新作出新的裁决
  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仲裁裁决
  C.该仲裁委员会申请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D.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此仲裁裁决
  答案: D
  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42.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本题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答案。第一,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的人身侵害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虽然侵权主体都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因此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第二,题干中已经明确“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因此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法院就可以自行合并审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
  4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答案: C
  解析:《民诉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由此本题答案是C。
  44.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答案: D
  解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其中不包括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因此本题错误的是D,当选。
  45.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答案: C
  解析:《民诉》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A、D是错误的;《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由此,B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C,这是因为证人的身份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的时候,证人身份优先。
  46.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答案: D
  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题中,因为法院只是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而不是已经适用了普通程序,所以当事人仍然可以协商选择简易程序,但是要由法院审查同意,本题正确答案是D。
  47.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
  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
  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48.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答案:B
  解析:A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错误不选;《民诉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此B答案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CD项错误,不选。
  49.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5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B.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
  C.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
  D.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50.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开始,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
  B.涉外财产保全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C.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向有关外国法院申请
  D.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可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此,A本身的说法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不选;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里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此,B的说法错误,符合本题题意,当选。第264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此,C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不符合本题题意,不当选;第2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D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不符合本题的题意,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BCD
  解析:民事权利根据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所谓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而具有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A中要求还款的权利就是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说法正确,当选;B中丁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说法正确,当选;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C中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行使的就是先诉抗辩权,C正确,当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D中撤销权即是形成权,对于形成权,适用的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所以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A选项正确,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C错误;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B选项正确。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由此,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
  5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BC项中丙、丁、戊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因此,构成保证,应选;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因此D项错误,不选。
  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B、C、D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选,正确答案是BCD。
  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实际上是由摄影师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摄影工作,交付摄影作品,由婷婷父母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A的说法正确,当选;婷婷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这实际上已经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的肖像权的侵犯,C的说法正确,当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题中影楼通过侵犯婷婷肖像权而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由此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57.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ABD
  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煤矿是先履行的一方,煤矿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质量要求,致使热电厂被政府责令不能再燃烧,因此,热电厂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A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B的说法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因为煤矿提供的煤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订立购煤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D的说法正确。
  58.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二人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B和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76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本题中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A的说法也正确,当选;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收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
  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王某、李某和女儿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李某是其女儿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和D正确;又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和C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61.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题中,杂志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所以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A的说法正确;另外,张某是未婚女子,却被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且受到熟人对她的纷纷议论,其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B的说法正确。至于隐私权,因为杂志社的行为并未对张某的隐私进行侵害,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62.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但刘某无权获得报酬
  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
  C.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D.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331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由此本题BCD的说法是正确的。
  63.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
  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
  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
  答案:ABD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题中,甲商店是知假卖假,因此,甲商店存在欺诈的行为,王某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要求甲赔偿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即10万元,因此,A项正确;王某从甲商店购买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说明王某与甲商店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标的物是假的,说明商店存在违约的情况,因此,王某也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因此,B项正确;因为该瓷瓶实际上是赝品,市场价值才100元,因此,王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100元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5万元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64.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
  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小牛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此,甲小学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B、C的说法错误。另外,因为出租车是在正常行驶,所以乙公司不承担责任,A的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承担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精神损害,D的说法正确。
  65.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
  B.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
  C.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D.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答案:ABD
  解析:《著作权法》第44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由此,A正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B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只有电影作品、电影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三类。CD是作用于听觉的,不是电影类作品,不存在出租权的问题,排除C.《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D正确。
  66.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由此,A的说法正确,不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此,B、C、D的说法均不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67.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
  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D.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归于技术转让合同,A的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此,本题中,该汽车轮胎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为10年,这里的10年自2004年5月10日起计算,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2008年5月10日签订的,所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虽然这是对《专利法》第61条的解释,但既然享有诉前申请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该被许可人也自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该司法解释起码可以推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授权,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68.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乙只是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A的说法正确,当选;另外该两处房产,对于甲来说,“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不是“应当”不分。由此,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D。
  69.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B.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仅按营业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答案:B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此,甲仅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债务,其是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A的说法错误;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16条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C正确,当选;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
  70.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 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所以A错误,不当选;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B正确,当选;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正确,当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71.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C.若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D.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
  答案:ABC
  解析:《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给予赔偿,但是这二者之间并没有先后顺序,A的说法错误,当选;王某若已经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此时其损失已经被弥补,所以不可以再向保险公司索赔,C的说法错误,当选;D的说法正确,不当选;《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是ABC。
  72.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答案:AD(本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D,但是本校认为正确答案应该是AC)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该汇票仍然有效。因此,A项说法正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由此,B的说法错误;《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C项正确;甲乙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因此,甲乙应该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非是不承担票据责任,D项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7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此,B和C是正确的,当选。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由此,D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
  74.周某向钱某转让其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股东仍然是周某
  B.在出资证明书移交给钱某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钱某即成为公司股东
  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本题中,C和D是正确的,当选。
  75.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D
  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76.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题A选项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担任公司董事,A不能选;B选项中,张某是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董事、厂长或者经理,所以也是可以担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选;C选项中,徐某因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所以不得担任甲公司的董事;D中,赵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担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题正确答案是CD。
  77.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二分之一
  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位,符合举行董事会会议关于出席人数的规定,可以举行董事会会议;但是因为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导致董事会的决议实际上只有4名董事通过,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该决议无效,A、C、D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
  78.甲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合资企业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资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设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D.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答案:ABC
  解析: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由此,A的说法错误,当选;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B的说法错误,当选;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此,C错误。D的说法“合资企业合同只能约定按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本身正确,不当选。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79.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A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A正确;《民诉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由此,B正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是按照撤诉处理,C的说法错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法院此时可以缺席判决,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0.三个小孩在公路边玩耍,此时,一辆轿车急速驶过,三小孩捡起石子向轿车扔去,坐在后排座位的刘某被一石子击中。刘某将三小孩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刘某应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B.刘某应对其所受到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三被告应对投掷石子与刘某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D.三被告应对其主观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刘某要对三被告向轿车投掷石子的事实和其本身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A和B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三被告的免责事由是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而非是主观没有过错,因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8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由此A和C中的事项,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者退回;第262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由此D中事项也可以退回或者驳回;另外,人民法院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过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退回,所以B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82.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是甲市A区,被告住所地是甲市B区,所以A和B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李某可以向A区或者B区的法院起诉,A和B 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当选;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其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的说法正确,当选;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再审如果按照一审组成合议庭,则可以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庭,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84.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李某和郑某都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且是可以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因此二人都应该作为证人,本题正确答案是BC。
  85.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也就是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必然终结执行程序,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完毕了,才能终结执行程序,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86.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答案:AB
  解析: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本题中A选项中,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请求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正确;B中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是给付之诉,正确;C中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实际上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一定的义务,是给付之诉,C错误,不当选;D中也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的给付义务,所以是给付之诉,D错误,不当选。
  87.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答案:ABD
  解析:《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但是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没有“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的限制,所以A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诉中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而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B的说法错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C的说法正确。 D中“应当在48小时之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必须限定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则不必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D的说法太绝对,错误,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8.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
  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此,A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由此,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由此,C正确,当选;《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此,D中说“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89.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由此,A和B中的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由此,C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90.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由此,B是正确的,当选;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由此,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91.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答案:ABD
  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至于C,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9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D的说法正确。
  93.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解析:《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A正确,当选;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二)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94.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答案:ACD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A的说法正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C的说法正确。至于D,因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甲,甲当然可以将房屋出租行使收益权,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本题答案存在争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CD,但是本人认为应该是ABCD.因为,甲虽然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还没有进行产权过户登记之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95.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 BD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A的说法错误。乙是基于甲的意思表示而占有该房屋的,其占有是合法占有,B的说法正确;债是具有相容性的,因此,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且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每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因此,C的说法错误;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96.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虽然丁胁迫丙将房屋转移给他,但是因为办理了过户登记,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将房屋转让给戊,戊是善意第三人,戊是基于合同,继受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A和D的说法是正确的。
  (三)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A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D项正确。
  98.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因此,他题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项说法正确;B项中因为录音比较模糊存在疑点,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的要求,因此,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正确;C项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的证据属于一审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因此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D项说法正确。
  99.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此,本题中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的说法正确,当选。
  100.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此,C正确,当选;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B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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