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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逮捕和不逮捕的条件
     一、逮捕的条件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高检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二、不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
   《高检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高检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高检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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