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取保变更为逮捕
    《高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