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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变更逮捕措施
    1、可以变更逮捕措施
    《高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应当变更逮捕措施
    《高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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