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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法庭调查(二)
    8、质证
    质证是指对方针对举证方举示的证据进行质疑、发表意见的行为。
    《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
    9、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休庭,通过勘验、检查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source:独角兽 司法考试 网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六机关规定》27.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上述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0、调查量刑证据(量刑程序相对独立)
    《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source: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11、补充侦查
    《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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