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询问证人的规则
    询问证人的规则
    《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source: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