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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第二审程序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2.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简单等同于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3.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终审制
    《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
    1、生效裁判有哪些?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二审终审的例外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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