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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上诉、抗诉的申请撤回

    上诉、抗诉的申请撤回

    1、上诉的申请撤回

    《高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款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2、抗诉的申请撤回

    《高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上诉、抗诉撤回后,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高法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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