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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且刑事部分正确,二审法院只处理民事部分。
   《高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反之亦然,只对刑事部分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对于只针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而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案件,如果一审刑事被告还需要在二审附民审理时出庭当被告,可暂缓将其押送监狱。
   《高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3)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民事部分生效,但发现民事部分错误,对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高法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4)对民事部分上诉、抗诉,刑事部分生效,但发现刑事部分错误,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处理。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高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5)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高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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