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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法解析:保险原则
    保险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需要具备:(1)是合法利益(2)是经济利益。3)确定的利益
    人保合同中: 投保人对下列人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通知&及时缴纳保费;对保险人而言,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等。但是保险合同的自愿不是绝对的,有一些法律规定的例外;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 、近因原则
   “近因”确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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