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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特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其它财产)损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产品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2年,10年的最长保护期间。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产品责任的免则事由: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求偿主体:
   求偿权的主体是受害人,不一定是直接缺陷产品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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