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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工资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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