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经济法
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工伤保险
    1、适用对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期间费用需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5、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