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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政

    1.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实施。在政府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中,政府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以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
    2.宪政的要素
     ⑴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
     ⑵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制度制度化;
     ⑶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
     ⑷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基本目标。
    3.宪政的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有限政府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
     ①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②公共权力不但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⑵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⑶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⑷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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