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宪法
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政府机关给予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2.居委会的职责 
   (1)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
   (3)协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织与居民会议 
   (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的成员可以是本居住地区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居民会议由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