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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议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1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4.委员长会议
    (1)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2)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3)委员长会议主要工作有:
     ①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②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③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④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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