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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
      ①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②本级行政机关的正副职领导人;
      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是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乡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本级行政机关正副领导人;
   (3)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人员。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
   (3)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
   (4)民族乡人大可以依法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4.监督权
    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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