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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记忆口诀】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记忆口诀】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魏律》。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关键词记忆:取精用宏;20篇)
    (4)《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记忆口诀】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5)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①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②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
    ③比是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④式是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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