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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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