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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
    (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修订民律 的基本思路,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应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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