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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最高法院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部分。依据2005年英国的宪制改革,英国将原终审机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该最高法院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原最高法院一词所指的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皇家刑事法院改称高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辩护制度
    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4.律师制度
    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在分已不再泾谓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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