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这些。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成立要件可能还有其他的要件。如:《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一般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将要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行政机关在告知以后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履行这两个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叫"不成立"。那么这两个要件,就是在三个要件的基础上多出来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力的基本前提。什么是公定力?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完成以后,送达当事人,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合法,一种是违法。如果这个行政行为合法,就有效;如果违法,就无效。合法就有效,有什么效?有效就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如果无效,根本就不产生这些效力。我们讲的公定力是什么呢?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这个行为一旦作出,就假定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将来法院根据法律程序撤销它,另外再说。但是一旦作出,就假定合法。既然合法,当然就有效。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合法就有效,有效会产生什么效力?产生了三个效力:
    1.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确定力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就不能轻易更改。这个力,叫确定力,内容具有确定性。行政机关如果改变已经确定的内容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 
    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已经确定的内容才能去拘束当事人,并且强制执行。
    2.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3.执行力,是指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其确定力和拘束力联系在一起的,是最终保障性效力。行政行为的这三种效力是行政法上诸多规则产生的基础,比如在行政法上,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即使相对人有异议,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都是有确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执行力。执行力产生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负有作为的义务,一个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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