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刑侦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标准 

   (一)具体行政行为 
    1.肯定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复议范围内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这类证书通常是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职业的前提条件。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非法干预、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规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其所属人、财、物以及决定产、供、销等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例如,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合并、转让知识产权等。行政机关对这种权利的侵犯,将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法律允许企业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具有法定的职责,对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抚恤金是国家规定对某些死亡人员的家属或者伤残人员或者其他生活有困难的人员,为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种费用。有权享受此种权利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否定列举的行为类型。 
   (1)人事处理行为。人事处理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例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处分、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是行政机关内部处理事务。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行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 
   (2)民事调处行为。民事调处行为又称为行政机关的居间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仲裁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原因在于,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纷争进行调解,行政机关不行使国家强制权,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争议。 
   (3)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相互衔接的,但是有的行为只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复议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另有些行政行为既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这些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主要有: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③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的分析,详见下文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内容。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 
   1.肯定列举的可以附带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包括: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政府的规定。 
   2.否定列举的抽象行政行为。对于以下两类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得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
   (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文件是可以作为申请复议的对象的,这一点应当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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