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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1:一般法定解除(第94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特殊情况下的解除(随时解除):
   a.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合同法》第232条)
   b.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68条)
   c.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合同法》第308条)
   d. 委托合同的双方(《合同法》第410条)
   3:解除权的行使
   4:合同解除的效力
  (1)溯及力问题: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解除的异议期:有约从约,没约应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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