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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特种买卖合同(三)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第3条
   (1)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2)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3)在(2)情况下,说明与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构成合同一部分,违反即违约。
   2: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第6条
    合同不登记并非无效;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第7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又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优先取得权。
   4:惩罚性赔偿金,(商品房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1)合同订立后,擅自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擅自转卖第三人;
   (3)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5)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09年卷三第58题,多选)
   A  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  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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