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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租赁合同(二)

  考点6: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合同均有效,履行有先后顺序:
  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③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考点7: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①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
    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19条)
  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
    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7条)
    ⑤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2条)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考点8: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1条)
     ③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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