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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租赁合同(五)

    考点1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①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法》第225条)
     ②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
    ③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
     ④房屋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拍卖5日前通知;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
    ⑤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四种例外情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考点15: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协商不成的;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15条、第232条、236条) 
    考点16: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维修;出租人不维修,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如因维修影响使用,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
    考点17: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225条)
  考点18:租金的支付(《合同法》第2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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