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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建设工程合同
  考点1:无效情形(第272条)     
    (1)肢解发包: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转包: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
    (3)肢解分包: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
    (4)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再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
   考点2:法定优先权(第286条):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全部或大部分付款的购房人;6个月,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61题,多选)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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