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与转让(第326条),此处注意结合《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条规定理解。
(1)职务技术成果的概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不可约定成果归属),是指:
①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对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成果,有约定从约定;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除外规定:
① 利用法人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
② 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
(5)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署名权、优先受让权
2:技术合同的无效情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权技术(第329条)
【例题】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64题,多选)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