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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最严格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不作为事务、本人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因管理人先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2)为他人利益:利他兼利己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受委托或无法律上原因
    2.效力
   (1)关于必要费用
   (2)关于债务负担
   (3)关于损害补偿
   注意:以上费用的承担不以产生管理结果为前提,也不以被管理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3.善管义务;但紧迫状态下,除非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不适当管理不承担责任
   4.特别注意:(1)无因管理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管理人管理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则,构成侵权
   5.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2)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之要求;
   (3)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4)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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