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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夫妻关系

 

   1:法定夫妻财产制
   (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参考法条】
    ①《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废除)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⑤《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废除) 
   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  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废除)
   ⑦《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①《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
  (1)内容:夫妻得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或一律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形式:书面形式,否则不成立;
(3)效力: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即使有约定,当一方向债权人举债的,仍为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表明第三人知道的,可对抗第三人;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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