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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84)

 

    (四)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二、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特别提示】
  按照共犯从属性说,教唆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也属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情形(即使认为属于间接正犯,但教唆犯包括间接正犯的情形)
   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1)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 不同。
   (2)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实行犯)没有犯被教唆的既遂罪,但被教唆者(实行犯) 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 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 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经典考题】(2011年试卷二第55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 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 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共犯的相关知识。
     A选项中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使得赵某听了教唆后实施了抢劫罪的行为,甲成立 抢劫罪的教唆犯,与赵某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当然,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成立抢劫罪 的加重情形,赵某成立普通的抢劫罪;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与赵某都成立普通抢劫 罪。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中乙以盗窃罪的故意实施了望风行为,但客观上却为吴某的人户抢劫行为提 供了帮助,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法定符合说的处理原则,乙成立盗窃罪。但吴某 仍然单独成立抢劫罪;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乙与 吴某成立盗窃罪的共犯。B选项说法正确。
     C选项中丙以帮助杀人的故意提供帮助行为,但事实上被帮助者钱某只是实施了故 意伤害行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也会得出相同的结论),丙与钱某在故 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既然丙与钱某成立共犯,那么二人都要对犯罪行为导致的 法益侵害结果负责,即丙也要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负责。C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中丁尽管之前以帮助孙某犯罪的意思将盗车钥匙交给了孙某,但在孙某实施具体盗车行为之前要回了盗车钥匙,表明其已经脱离共犯。在之后孙某实施的盗窃行为 中,丁没有任何帮助行为和帮助效果,所以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仅成立 盗窃罪预备阶段的中止。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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