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总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94)

 

  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1、特征:
  (1)、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包括徐行犯,即数次行为单独都不成立犯罪,但其总合成立犯罪的情形);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连续性的判断);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处罚原则:
  (1)、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2)、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例如连续故意伤害十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