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总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09)
       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1)、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时间限定)。
  “归案之前”包括: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司法 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特别提示】
  没有自动投案,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自动投案必须有实际行动(客观条件)。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一,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 犯罪事实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特别提示】
  如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第二,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 电报、电话投案,或者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或者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 去投案,或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
   【特别提示】
  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者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或者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第三,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 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在司 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因特定违法行为被 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 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第四,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 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3)、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主观条件)。
   第一,投案动机不影响自动性的认定:真诚悔罪、争取宽大处理、经亲友规劝而醒悟、 慑于法律的威严、潜逃在外生活无着等等。
   第二,在家长、亲友的语言规劝、陪同下投案的,只要犯罪人后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按自首处理。
   【特别提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强制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可以参照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4)、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对象)。
   有关机关(不要求对其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机关或与自己有关的机关、单位、组织等): 对犯罪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检、法及其派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犯罪人所属单位的保卫部门或乡、村政府及其治保组织。
   个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单位的人(非在执行职务之中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村长、治保主任等)。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特别提示】
   投案方式不限于到有关机关去或者直接投向有关个人,还包括因病、因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投案。
  (5)、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投案表现)。
   投案人必须承认下列事实:
   首先,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但尚未被发现的情况下,承认自己实施了何种犯罪;
   其次,在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况下,承认该罪是自己所为;
   最后,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尚未归案的情况下,承认自己是该罪行为人。
  (6)、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等待交代犯罪事实(实质要求)。
   一方面,犯罪人匿名将赃物送回司法机关或者物主处,或者用电话、书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不成立自首。
   另一方面,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成立自首。
   案例:甲涉嫌受贿罪被捕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新的受贿罪事实的,成立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基本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对犯罪证据、凶器等拒不交待的,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
  【特别提示】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罪行的过程中推诿责任,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包括姓名、年龄、职业, 住址、前科等情况。
  【特别提示】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对于同种罪行,如果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5)、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6)、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 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动投 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