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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10)
  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1)、“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2)、“服刑”:正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1)、“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不知道、不了解或未掌握的犯罪事实。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本人其他罪行”: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特别提示】
  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例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 职权罪的,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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