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总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13)
  量刑制度
   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
   【知识要点】
   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二、数罪并罚制度 
   【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知识要点】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1)、数罪并罚时,拘役上限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
  (2)、数罪并罚时,管制上限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
   (3)、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上限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当然包括三十五年)的,上限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适用第71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特点: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罪。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特别提示】
  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注意: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