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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82)
    扰乱市场秩序罪重点罪名:
  三、强迫交易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知识要点】
   1、“暴力”:包含导致被害人轻伤的情形,但不包含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如果使用暴力强迫交易,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根据案件情形,成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想象竞合犯。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
  (1)、强迫交易罪主体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盈利为生。
   案例:如果教师以暴力行为强迫学生以500元购买其价值5元的笔记本的行为,成立抢 劫罪。
  (2)、强迫交易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低于抢劫罪。暴力、胁迫的程度达到抢劫与敲诈勒索的程度,则认定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3)、强迫交易罪中“不公平价格”只能略高于公平价格。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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