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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8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一、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他人”。
  (1)、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2)、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注意】行为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进行“杀害”的,为对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导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时(如尸体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
  2.行为内容:杀人行为
  (1)、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执行死刑枪决罪犯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3.责任条件:行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目的或者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罪数问题
  1.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2.想象竞合:
  (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2)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劫持航空器等行为本身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性,行为人对此有认识的,成立想象竞合犯。
  (3)为杀人而做准备条件,准备条件行为成立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则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旦着手杀人行为,则属于数罪并罚。
  3.结合犯: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5.数罪并罚:
  (1)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比较:抢劫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只成立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比较: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
  (3)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杀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等(故意的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
  比较: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加重犯。
  (4)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并罚。 
  比较: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之后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6.牵连犯: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
  比较: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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