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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196)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知识要点】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同时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成立条件
  1.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
  【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包含非法拘禁的内容,所以,如果存在非法拘禁情形的,不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行为对象:妇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不能简单得出无罪的结论。
  (1)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2)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需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根据相关司法解 释,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 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 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 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給 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 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 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 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 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4)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非法性:
  (1)如果拐卖行为得到了成年妇女的同意的,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2)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的,也成立拐卖儿童罪;儿童父母等亲属也没有承诺权限。
  4.责任能力:
  (1)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4)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5)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
  5.责任形式:
  (1)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2)本罪属于继续犯,所以,在卖出之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共犯,而不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或者妨害公务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目的而有不同定性:
  第一、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是拐卖儿童罪。
  第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第三、不以出卖为目的和勒索财物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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