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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0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十三、刑讯逼供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注意】:不能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解犯罪嫌疑人,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告人刑讯逼供的,或者警察为了查明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其刑讯逼供的,认定为本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行为内容:
  (1)刑讯行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2)逼供行为: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3)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审问的,阻却违法性。
  3.构成身份: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4.责任形式:故意,犯罪动机(“为公”或者“为私”)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1.成立非法拘禁的情形:
  (1)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外的人予以拘禁,逼取陈述的。
  (2)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予以拘禁而不逼取供述的。
  (3)一般公民将他人非法拘禁后进行“审问”的。
  2.法律拟制: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1)“伤残”: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
  (2)“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3)法律拟制: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残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注意】法律拟制的情形行为人只成立拟制的一罪,而非成立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但前提必须认定其行为属于刑讯逼供行为(非刑讯逼供罪)。
  (4)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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