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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0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知识要点】
  1.行为内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
  2.非身份犯: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一般不以本罪处理。如果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可按虐待罪论处。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数罪并罚:长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行为,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在重罪处断。
  5.结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
  【注意】: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抢婚习俗,是结婚的一种方式,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要注意以下几种几种特殊情形。
  (1)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迫女方与自己结婚的,应以本罪论处;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则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罪论处。
  (2)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为造成既成事实,而纠集多人使用暴力将女方劫持或绑架于自己家中,强行与之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3)女方与男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尔后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愿与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将女方抢到自己家中甚至强行同居的,—般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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