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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19)
   侵犯财产罪【知识要点】
  一、财产犯的法益
  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1.甲盗窃乙的电脑,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2.甲将电脑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将自己的金项链交给邮局托运,或者甲骑摩托车因为违章,交警扣押其摩托车,甲在晚上私自将电脑、金项链、摩托车拿走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甲的摩托车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三者丙从乙处非法获取该财物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注意】(1)如果拿走的方式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2)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立即追赶,使用强力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事后发现乙正要毁坏该电脑,甲采取合法手段难以挽回损失,使用强力夺会财物的,属于自救行为。
     4.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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