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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28)

     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法条性质: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凶器认定: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扩大解释),即指具有杀伤力的器物。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器物是否具有杀伤力:
  (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不能认定为凶器。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大小。如果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物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凶器。
  (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
  例如:系着领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开着汽车抢夺的,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根据一般人的观念的,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3.携带认定:现实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不同于持有(事实支配,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
  (1)使随从者(以随从者在现场为前提,但不以随从者与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为前提)实施携带行为的,属于携带凶器。
  (2)行为人在携带凶器而又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的,才适用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
  (3)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并直接针对财物使用凶器进而抢夺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例如,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4)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
 (四)抢夺罪的处罚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抢夺行为致人重伤、伤亡的,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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