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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31)

    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一)行为结构:
  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注意】①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
    ②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
   ③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以检举揭发对方的犯罪行为相威胁,索取对方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④单纯是被害人产生疑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案例一、窃取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100元及返还车牌的,只成立盗窃罪。 
  案例二、拾的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2000元酬谢费就不返还的,不成立犯罪。如果声称不给报酬就毁坏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后来不还,拿着该财务逃跑的,成立侵占罪。
  2.恐惧心里: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分财产: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2)三角恐吓:被胁迫者(财产处分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着手与既遂: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4)“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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