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分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59)
  妨害司法罪重点罪名: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本犯(包括共犯)以外的人,即本犯不构成赃物犯罪。
   案例1: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乙盗窃财物后,甲又窝藏乙所盗窃的财物的,甲只成立盗窃罪,而不成旦赃物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案例2:(2011年卷2第17题)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辨析】甲只成立受贿罪,之后购买别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乙是改变他人犯罪工具的颜色;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因为丙与抢劫犯事先通谋;丁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加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题正确答案为D。
  2、行为对象: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赃物(狭义的赃物),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 犯罪工具不是赃物。其中的“犯罪”是指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不限于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但伪造的货币、制造的毒品等,不属于本罪的赃物(持有者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注意】区别以下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
   (2)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广义的赃物),如贿赂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获取的利润。
   (3)、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窝藏盗窃得来的尸体的,属于窝藏赃物。
   (4)、存在“他人的犯罪”:
   其一,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本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所取得的财物,属于“犯罪”所得;但窝藏等行为不可能妨害刑事司法活动的,不成立犯罪。
   其二,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数额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但行为成立值得处罚的未遂犯的,其获取的部分财物属于犯罪所得。
   其三,数人单独普通盗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窝藏者总共窝藏的数额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如本犯成立值得处罚的未遂犯,则窝藏者成立本罪。 如果窝藏、转移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财物(本犯成立犯罪)的,成立本罪。
   其四,犯罪人取得赃物后死亡的,该赃物仍然属于“犯罪所得”。
   其五,所盗财物通过改装等与原物丧失了同一性的,本犯赃物销售后所得到的现金,本犯将所盗的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5)、他人的犯罪应当是已经既遂或者虽然未遂但已经终结的犯罪。行为人在本犯既遂前故意参与的,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1:甲得知乙受委托占有丙的财物,乙与甲共谋将该财物出卖给他人的,乙与甲构成侵占罪的共犯。
   案例2:甲不法处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乙在明知的情况下而购买的,甲、乙不成立共犯,乙可能成立赃物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行为内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采用任何方法, 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均有可能构成本罪。
   【注意】司法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用其抵债的,或者拆解、拼装、组装的,或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或者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或者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万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或者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应以本罪论处。
  4、责任要件:故意。行为人不知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注意】司法解释:“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赃物罪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洗钱罪只限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括对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掩饰与隐 瞒。洗钱罪包括各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身的掩饰与隐瞒。在一个行为同时触 犯本罪与洗钱罪的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重罪洗钱罪论处。
  6、行为人将替本犯窝藏的赃物据为己有的,构成赃物犯罪,不成立侵占罪。诈骗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成立诈骗罪。
   学说一:否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即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赃物(《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
   学说二: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即不追缴善意取得的赃物(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
   案例1:甲将自己的盗窃的赃物隐瞒真相向乙出售的。
   案例2:代为销售赃物的甲,隐瞒真相向乙出售赃物的。
   案例3:甲明知是他人犯罪的赃物而购买的。
   结论:
   根据学说一,案例1中甲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案例2中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案例3中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出卖者不成立诈骗罪。
   根据学说二,案例1、2中的甲不成立诈骗罪,案例3中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出卖者不成立诈骗罪。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