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刑法分则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65)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重点罪名: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组织”与“运送”的关系:组织行为可以包含“运送”的环节,如果被组织者与被运送者具有同一性,只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否则,数罪并罚。
   2.加重情节: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公务罪。
      3.罪数问题: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