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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刘凤科讲义总结(282)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重点罪名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介绍卖淫: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情况下,不成立介绍卖淫罪。
  2、罪数问题:
  (1)、在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被强迫的人)有引诱容 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只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被强迫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被强迫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不具有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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