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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经法一日一练——高管消极任职资格

 

    5.根据以下人员的既往履历,以下任职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18岁,有两年工作经历,因具有商业天赋,现担任某公司经理
  B.丙45岁,原为某厂厂长,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个人责任被免职,现担任某公司监事
  C.乙30岁,因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前刑满释放,现担任某公司董事
  D.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两年前因对该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被停职,现担任某厂副经理
 
   【考点】高管消极任职资格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解析】《公司法》第14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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