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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商经法一日一练——冒名股东
    9.刘国新是某县物价局局长,现打算与他人共同出资经营某物业公司,为县中学提供取暖服务,鉴于身份特殊,其冒用其妹夫李忠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自己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但刘国新并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针对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司股东名册与登记机构登记文件中均是李忠的名字,所以李忠成为公司股东
   B.公司有权要求李忠补足出资
   C.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李忠就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就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D.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李忠补足出资
 
  【考点】冒名股东 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9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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