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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金融法一日一练(3)——商业银行的接管
3.商业银行被接管是金融监管部门为了挽救发生重大危机或者将发生重大危机的商业银行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对于在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处理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是()
A.接管期间,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B.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接管期限,直至商业银行恢复偿付能力
C.商业银行被接管期间发生的债务,由接管组织负责清偿
D.商业银行被接管前发生的债务,由接管组织负责清偿
 
 
【答案】BCD
【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
【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66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所以接管并不影响商业银行的主体资格,只是经营管理权受到限制,但是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A正确;C、D选项错误;
第67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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